《黑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解读
黑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是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行政处罚尺度和标准。
二、制定过程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法执办〔2023〕1号)安排部署,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在《黑龙江省人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黑人防发〔2014〕116号)基础上,细化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一般、从重处罚裁量阶次,重新明确适用条件具体情形,量化处罚具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征求了机关各处室、各市(地)国防动员部门意见,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0月19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清单》六部分内容:一是违法行为(11项违法行为)。二是法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三是裁量阶次设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一般、从重处罚。四是适用条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和整改情况等依次明确具体情形。五是处罚标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事由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罚款的数额应当适用最低限处罚;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高限罚款幅度的10%处罚;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法定最高限罚款幅度的40%至70%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应当为最高限幅度处罚。六是处罚权限为设区的市、县级国防动员部门。
关联稿件:黑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https://gdb.hlj.gov.cn/rfb/c113063/202311/c00_316820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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