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涉及本行业领域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涉及本行业领域企业政务信息公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在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定密事项范围内,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涉及本行业领域企业信息进行审查,政府涉企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应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涉及本行业领域企业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企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企业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目录;
(三)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结时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事指南及办理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涉及企业的信息。
第六条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涉企信息通过黑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公开信息由承办处(委)负责人审核,报秘书处核稿,报政策法规处审核,保密审核由相关处(委)负责,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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